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质检总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