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注册登记申请书;

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