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