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