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