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