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第四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第四十五条 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