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