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国内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后重新取得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