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未按要求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未按要求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