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2批以上(含2批),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