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不配合退运的;

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不接受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