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进口废物原料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