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