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者库房,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

配置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还应当配备或者装备通道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配置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

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