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到货检验检疫 第三十五条 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