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 第七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七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 第七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第七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可以给予警告。 第八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