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