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