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