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出境、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擅自开拆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擅自将进境、出境、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擅自开拆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