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