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被引用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