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