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