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