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