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五条 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 (二)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 (三)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