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