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