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