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