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保障 第一节 基本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分管负责… 第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因素或者已经… 第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并具体负责机场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防范、飞行区场地运维、外来物防范、目视助… 第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或者指定部门统筹组织机场航班保障、运行信息采集与处置、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的运输机场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 第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状况。 第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各项运行安全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可以为电子记录或者纸质记录,记录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至少保存5年。 第二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不得出现同时空缺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 第二十一条 机场内从事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运行指挥员、场务员、助航灯光机务员、旅客登机桥操作员、民航专用车辆操作员等。 第二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机场… 第二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建立飞行区从业人员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人员违章情况,对其实施重新培训和考核、暂停飞行区作业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四条 飞行区从业人员应当佩带控制区通行证,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三节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等单位,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评估、改进和优化地面活动引导与控制体系,确保机场在特定的机场布局及预期的能见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施低能见度运行的机场,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机场低能见度运行保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驻场单位结合机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雷雨、大风和降雪等特殊天气下的保障预案,明确特殊天气下有关作业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航班备降时,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维护、暂停使用或者临时关闭的情形外,未经民航行政机关机场运营许可审查批准,机场运营人及驻场单位不得擅自新增或者改变活动区场地、… 第三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跑道、滑行道、机坪或者其一部分临时关闭的管理规定,明确可能导致关闭的各种情形、现场确认程序、关闭程序、有权决定关闭的人员、恢复运行程序、通报空… 第三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机场运营人应当协调参建单位及时设置相应的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并向民用航… 第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