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训和复训的学时、方式和内容等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且复训周期不得超过13个月。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驻场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运行安全知识的培训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运行安全知识的具体培训内容由机场运营人会同驻场单位根据作业岗位特点研究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运营人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有关驻场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机场运营人开展培训工作,建立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的运行安全培训档案,并报机场运营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