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并考核合格。
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名应当具有5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任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民航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经历(至少包含两年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前款所称民航行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在民航企事业单位从事机场运行、客货运输、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工作经历,以及在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机场运行安全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机场运行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运行指挥员、机场有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民航行政机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