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章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调度机构负责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短期交易的具体组织实施。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调度机构负责区域内跨省短期交易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跨区跨省的短期交易原则上由送、受双方商定,并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将送、受双方和调度机构共同确认的短期交易结果分解,按照先保证年度交易、后保证短期交… 第二十七条 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调整,原则上按实时交易、日交易、月交易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电网或电厂事故影响地区电能平衡时,调度机构可在区域、省间直接进行电力调剂。调剂电量按事故电量处理,并由事故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一方电网电力出现短缺而相关电网电力有富余时,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及有关协议调整输电线送、受电调度计划。 第三十条 遇有电网出现事故、水电厂来水与预计偏差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交易一方可申请调整或撤销短期交易。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或撤销短期交易调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执行和结算顺序,以交易达成的时间顺序确定。如果同时有其他方参与竞争,在满足安全校核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 短期交易的电量结算由调度机构负责,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最终交易结果。交易电费结算按交易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短期交易电量的计量点及网损,由交易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可以中止短期交易调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短期交易调度计划中止期间,调度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中止过程,及时汇总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