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三十三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三十三条 短期交易电量的计量点及网损,由交易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