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三十二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三十二条 短期交易的电量结算由调度机构负责,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最终交易结果。交易电费结算按交易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