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一) 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 比例税率: 1、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2、 薯类白酒15%。

二、 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三、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 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 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 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 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 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 本《通知》自2001年5月l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