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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3. 2、 薯类白酒15%。
  4.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三、

2、 薯类白酒15%。

三、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 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 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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