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