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 第八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 第八十七条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八条 除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外,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改正,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九十二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