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除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外,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