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