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