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