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