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