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