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