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