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