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