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